默认冷灰
24号文字
方正启体

第三百三十一章孔传友孔传山非吸案一审(2/2)

作者:李桂春
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合控辩双方意见,判决如下:

1、孔传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2、孔传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3、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各被害人本金二百四十七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国家法定利率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闭庭!”

“李律师,我不服,我要上诉!”站笼内孔传山向坐在辩护席上的阿蛮喊道。

“我不服,我也要上诉!”孔传友似乎也不甘示弱。

“好的,具体情况,明天我会见你时再说吧!”阿蛮向孔传山点了点头。
本章已完成!
(←快捷键) <上一页 投推荐票 回目录 标记书签 下一章>> (快捷键→)